死刑究竟是甚麼?它是否僅僅是個法律或法學問題?它是否跟普通人的生活沒有關係?法國當代哲人德里達(Jacques Derrida)對死刑的解構性分析,大概能給這個問題的思考拓出一塊更廣大的空間。在他看來,思考死刑,首先是思考國家的政治神學基礎,是思考犯罪、刑罰概念的文化歷史演進及其後面的神學-哲學邏輯,是思考人的特性,也是思考人作為社會動物的權利構成。
作為「人之特性」的死刑之疑難
德里達2000年於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進行的死刑研究講座開篇提出的問題就是:「如果有人在黎明時分對你說:『您知道,死刑是人的特性。』你會怎麼回答?」長時間沉默後,他說,「我大概首先會嘗試很快地告訴他:『對,您說得對。至少這不是上帝的特性。』」他的意思是說,死刑是人類的制度,不是神與動物的制度。而西方歷史中,尤其是在西方宗教與哲學話語中,關於這個制度的諸多討論中最有份量的論點多是與人之特性的概念相聯繫的:「人的特性大概是能夠在犧牲中『冒生命之險』、超越生命之上,能夠以其尊嚴使生外之物比生更有價值,能夠通過死亡而獲得比生更有價值的一種『生』,那就是柏拉圖(Plato)的關注死亡(épimeleia tou thanatou),吩咐練習死亡的哲學;那就是康德(Immanuel Kant)所認為的與個人本身無法相比的那種自為並無需外求的尊嚴(Würde),它超越生存本身,因此,死刑在其權利中銘寫的是榮譽;那就是對黑格爾(Hegel)來說要經過自身生命風險的對意識獲得承認的爭取;那就是海德格爾(Martin Heidgger)的那個向死亡存在的此在(l'être-pour la mort du 

